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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多重叠加 难题逐一破解

发布日期:2015-05-25浏览次数:

             广东辖区A上市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数亿元的委托贷款,其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115%2014524发布了相关公告,定于610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公告发布后,中小投资者普遍认为该交易回报率太低,存在利益输送嫌疑,同时A公司尚有部分利率更高的未偿还银行贷款,该交易影响上市公司收益。因此,多名投资者纷纷要求A公司开通网络投票以方便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A公司以相关监管规定对此未有明确要求为由,拒绝开通。随后多名投资者先后致电广东证监局提出相同诉求。

该局在第一时间督促A公司承担起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并向公司指出,虽然监管法规未明确要求此类事项必须开通网络投票,但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希望公司重新研究此事。在该局的引导下,A公司于529补充公告增加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中小投资者诉求得到响应。

一波既平,一波又起,投资者再次致电监管部门提出两项诉求,希望A公司详细披露本次议案中借款方的信息,同时希望公司大股东回避议案表决。A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于66公司发布公告,针对原来披露不详尽的事项补充披露了借款方财务及股权结构等信息。

为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在股东大会表决当天,公司大股东在法律法规无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回避表决。有关议案在中小股东积极投票反对的情况下,以93.68%的反对票未获通过。

至此,中小投资者有效参与了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充分发挥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诉求悉数得到回应,与大股东的矛盾得到缓和。

本案例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1)中小投资者日益关注自身投票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行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应当耐心听取中小投资者诉求,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表达的权利。(2)实践证明,畅通网络投票渠道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证监会随后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保障中小投资者便捷高效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也应积极参与投票表决,理性有序表达意愿、发出声音,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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